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环保局, 八里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更加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受住建局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初审和对市本级项目评标活动进行监管。各县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评标活动进行监管。
二、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评标结束后应及时督促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严格落实《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文件要求,对评标专家如实进行评价,同时将评价情况进行书面备案。
五、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12个月参加我市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1.通过QQ、微信等途径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活动的;
2.在项目评标结果出现质疑时,需要配合进行复议,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
3.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确定参加评标后,迟到1小时以上,影响评标进程的;
5.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经核实存在错误的。
7.隐瞒个人情况,对评标项目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在我市担任公开招标项目评标资格,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1.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2.评标专家接到参与评标的通知后,与潜在投标人联系,有权力寻租嫌疑且被调查证实其行为严重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3.在评标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4.在评标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擅离职守,私下联系,接触招标人的;
5.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七、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以书面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不及时上报的,市住建局将依法追责。
八、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发现存在上述违纪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通报业主代表所在单位,并告知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