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9 18:5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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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5-0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943
  •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一、贷款政策

(一)降低最低首付款比例

(二)支持居民“以旧换新”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若购房前十二个月出售存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上浮20%确定。具体可贷额度根据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新增购房时间可根据购房款支付时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备案时间确定;存量住房出售时间根据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时间确定。

二、提取政策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024年8月1日之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还可提取产权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产权人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须父母、子女本人自愿并书面同意。

(二)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及更新电梯提取

1.本市既有住宅(城镇老旧小区)的产权人加装电梯的,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可提取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支付加梯费用,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分摊费用。

产权人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的,须父母、子女本人自愿并书面同意。

2.本市既有住宅(城镇老旧小区)的产权人更新电梯的,可以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注:1.中心城区包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

    2.2025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可按新的额度补提差额部分。

   三、咨询渠道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