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江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和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5 15:4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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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1-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082
-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住房“市场+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我局对《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号)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办法制定于2020年。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较大,公租房管理工作面临群体覆盖面较窄、分配方式固定单一、日常管理方式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水平,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及使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退出机制。
二、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分配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交付后的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公租房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第一条中,删除:“《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 433—2018)》”。增加:“《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赣建字〔2025〕13号)”。
(二)第二条中,删除第一款中的“出售管理”。将第二款中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修改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
(三)第三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面积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障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家庭支付能力和人口数量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定期调整,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不超过80平方米。各地应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四)第四条中,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修改为:“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五)第五条中,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国资委、法院、税务等部门及水电气网等市政运维单位按照……。”删除第五款中:“社区”。
(六)第六条中,将第一款第二点修改为:“(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增加第四点:“(四)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实习学生、毕业生等新市民”。第二款中增加:“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因地制宜,适当放宽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条件,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逐步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第三款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重度残疾人员、城市见义勇为、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成年孤儿等家庭成员的优先分配。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如提出申请,应在三个月内配租或调换公共租赁住房,如实物房源不足,可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并提高30%的额度。
具体规定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七)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确定资格、房源分配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并签署《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或者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申请。
(二)受理。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电子授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审查。线下申请的,由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人员协助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录入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申请,应当当场受理。
(三)审核。由街道(乡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租房申请资格的初审核定,并提交审核意见。初审通过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核查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租房申请资格的复审核定。
(四)公示。初审、复审均须在一件事平台进行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五)确定资格。公示期满后,即取得轮候资格,轮候有效期三年。确定资格后,在取得实物配租前,可发放租赁补贴,获得实物保障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六)房源分配。房源分配。在确保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房源分配,分配中签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八)第十一条中,增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第十二条中,将:“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对象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对中签房屋进行核验,……,双方可以就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有关事宜在合同加以约定”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对象在收到中签通知单30日内,凭中签通知单、身份证明办理入住手续并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时应对中签房屋进行核验,……,双方可以就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费用、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房屋交付、房屋使用、修缮责任、合同终止、合同续签、房屋返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在合同加以约定”。
(十)第十三条中,增加:“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同意,腾退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十一)第十四条中,删除第二款中:“合同期限为原房屋租赁期限”。
(十二)第十五条中,将第二款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如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视为自动续租。如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三)第十七条中,删除:“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删除第四章 出售管理。
(十五)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住房保障对象系唯一申请人且死亡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直系亲属或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在符合住房保障前提条件下,可以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递补为共同申请人,经审批后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办理房屋信息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将第三款中的“15日”修改为“30日”,删除第三款中的:“或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由其通过补缴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有关价款,取得公租房完全产权的方式退出”。
(十六)第二十八条中,将第一款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按照程序解除租赁合同”。
(十七)第二十九条中,将“……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腾退”修改为:“……在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腾退”。
(十八)第三十一条中,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入户核查,及时掌握入住家庭成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对发现的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行为应及时制止”修改为:“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加强动态监测、常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入户巡查,每年至少对 50%以上承租户(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资格进行复核。对巡查发现的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行为应及时制止”。
(十九)第三十五条中,将第二款修改为:“住房保障对象可根据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优惠比例,享受适当的物业服务费优惠”。
(二十)第三十七条中,删除第二款中的:“在完全产权购买前”。
(二十一)第三十九条中,将第一款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室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及室内除易损物品外专有部分的维修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第二款中:“由住房保障对象或购房人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自行负担或从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支出”修改为:“由住房保障对象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自行负担”。
(二十二)第四十五条中,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3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