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6-03-27 19:3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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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3-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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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依法必须招标且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投资主体主管部门确定,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招标人需求、地质环境、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确,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四条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来确定资质等级。非国家法定的资质资格或国家已取消的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不得作为投标资格要求。
第五条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投标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前款所称公开是指招标人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成果文件随项目招标公告或项目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最高投标限价;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发包要求:
1.对项目的内容、工作范围、规模、标准、项目目标、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试运行、验收、移交等进行明确要求;
2.明确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1)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型式、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等;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道路宽度、断面组成、长度等;市政桥梁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桥宽、跨径组合、总长、结构型式等;市政隧道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断面型式、净宽、净高、长度、结构型式等。(2)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及材质种类、材料要求及主要参数、设计环境及条件、施工注意事项等;
(六)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为可编辑的CAD版本)等;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招标人和投标人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编制的模拟工程量清单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且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大中型且工艺复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不少于30日。建设单位设置的投标截止时间,必须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综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方案(设计优化方案、总体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等。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招标人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项目具体特点设定资格、技术、商务等评审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实际,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不同类型的工程业绩和奖项总数分别不得超过2个,用于资格条件不同类型的业绩和奖项数量分别不得超过1个。
工程业绩相关指标、特征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
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项。
用于资格条件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三分之二。用于资格条件的奖项设定应符合项目目标管理要求;工程业绩和工程奖项的有效期为60个月。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库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以上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第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明确包括表述不准确、存在理解歧义、前后矛盾等,导致执行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评审阶段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并根据投标人数量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招标人设立的暂估价项目应当合理,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可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中标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完善和优化设计,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有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对其它相关内容未做规定或者与我省发布的有效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