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16:54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5-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861
- 责任部门:
为加强管理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潜在保护对象,市住建局草拟了《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6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通信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17879880836
电子邮箱:476681671@qq.com
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长虹西大道366号住建大楼
附件:1.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2.《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5年5月8日
附件1
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化管理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潜在保护对象,根据《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被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但经初步判断具备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预保护管理工作。
(二)保护原则。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遵循“科学评估、合理利用、多方参与”原则,保护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与文化延续性,在保护基础上推动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与文化效益相统一。
二、工作职责
(一)市住建部门。指导全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潜在历史建筑认定工作,整合全市潜在历史建筑的基础信息、普查数据等资料,实现动态更新与监管。
(二)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潜在历史建筑的调查、管理工作,配合市住建部门开展潜在历史建筑认定等工作。
(三)县(市)住建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潜在历史建筑的调查、认定、保护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三、工作机制
(一)认定标准
1.建筑年代认定标准:古代建筑(1840年以前)重点考察明清时期建筑,从建筑的布局、结构等方面判断其历史价值。近代建筑(1840-1949年)关注九江开埠时期形成的租界建筑群等,考量其反映的中西文化交融特征及对城市发展的影响。现代建筑(1949-1980年)体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征的建筑,如具有代表性的工厂厂房、办公楼等,从建筑风格、技术应用等方面评估其价值。晚于1980年但具有突出地域代表性、反映特定历史事件或文化现象的建筑,可纳入评估。
2.建筑类型分类标准:按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商业与工业建筑、基础设施建筑。居住建筑注重其反映的传统居住模式、家族文化等;公共建筑考量其在城市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及文化传播功能;商业与工业建筑关注其见证的经济发展历程、行业技术变迁;基础设施建筑从其对城市发展的支撑作用及工程技术价值角度评估。
3.空间形态认定标准:从平面布局与院落结构,分析建筑与周边环境的空间关系,如传统四合院、里弄式建筑的布局特点;立面与装饰特征,观察建筑外立面的材质、色彩、装饰图案等体现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环境与地段价值,考量建筑所处地段的历史沿革、周边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如位于古街、古镇核心区域的建筑价值往往更高。
(二)确定程序
1.调查申报: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调查工作,对老旧小区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及涉及老街区、老厂房、老建筑的城市更新项目,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潜在历史建筑线索,可通过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多渠道提交,相关部门在收到线索后,现场勘查,核实线索真实性,对有价值的线索纳入后续调查流程。
2.初步筛选:各级住建部门会同文旅部门,对调查申报和推荐的建筑进行初步筛选。依据认定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对建筑进行实地查看,对比相关历史资料,剔除明显不具备潜在历史建筑价值的对象,确定拟认定对象。
3.专家评估:组织专家对拟认定对象进行综合评审,专家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等方式,从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特色、文化内涵、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定保护对象是否具备潜在历史建筑价值及相关保护建议。
4.公示公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潜在历史建筑名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住建部门确定并公布,向产权干系人发放预保护通知书。自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若一年之内未正式公布为历史建筑,则该建筑退出预保护名录。
(三)管理要求
1.设立标志:对已认定的潜在历史建筑张贴统一的标志,标注建筑名称、年代等信息,明确保护身份。
2.日常管理:各级住建部门加强辖区内潜在历史建筑日常管理,对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防止遭受进一步破坏。
3.修缮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预先保护对象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负责预保护阶段的修缮维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保护意识。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对于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中的职责,通过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认定标准,优化认定流程,确保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联动。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各地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预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落实好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确保潜在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草拟了《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对起草过程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一些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面临着被破坏或拆除的风险。为及时保护这些潜在历史建筑,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保护制度,旨在为潜在历史建筑保护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强化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二、起草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结合《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对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明确本制度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被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但经初步判断具备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预保护管理工作,还规定了预保护遵循“科学评估、合理利用、多方参与”原则。
2.工作职责:对市、区、县(市)两级住建部门在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清晰划分。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工作并承担中心城区认定工作;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调查、管理并配合市住建部门开展认定;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调查、认定、保护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各级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预保护工作。
3.工作机制:包括认定标准、确定程序和管理要求。认定标准从建筑年代、建筑类型、空间形态三个维度制定,为潜在历史建筑的判定提供科学依据;确定程序涵盖调查申报、初步筛选、专家评估、公示公布四个环节,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潜在历史建筑线索,可通过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多渠道提交,保证认定过程公开透明、科学严谨;管理要求对设立标志、日常管理、修缮维护作出规定,保障潜在历史建筑得到妥善保护。
4.工作要求:要求各地住建部门提高保护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认定标准,优化认定流程;强化市住建局与各地住建部门的联动,及时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