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九江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1 10:1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4-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781
-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住房“市场+保障”供应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我局草拟了《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及管理办法(试行)》、《九江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候实施细则(试行)》,并于3月10日至4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征集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同时我局将征求意见稿发给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住建局及相关国企,现将其他单位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九江市住建局
4月21日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财政局 |
1.建议把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修改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购的原则,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等因数,自主决策、组织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 为盘活闲置资源,节约政府资金,避免重复建设、增加政府债务。对市本级中心城区的住房需求,小户型优先使用中心城区存量公租房解决;大户型优先使用市本级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闲置存量安置房解决。 2.建议把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 助、组织指导县(市、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住建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3.建议把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八条中“销售出租收益可用于补贴保障房企业运营管理”删除,因为第十三条中规定,收购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4.建议把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十三条中“保障房企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款优先偿还贷款。”改为“保障房企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款优先偿还政府专项债、贷款。” |
部分采纳。 第1条不采纳,我市对公租房及棚改安置房另有文件规定要求。 第2、3条采纳。 |
2 |
市人社局 |
经认真研究,建议删除“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门负责申购家庭户籍、人才认定、婚姻登记等情况查验”中的“市人社局”,原因:市人社局只负责人才认定工作中的其中一个环节,最终审定权在市委组织部。 |
采纳 |
3 |
市人才办 |
将第四条(P3)“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申购家庭户籍、人才认定、婚姻登记等情况查验”中“市委组织部”删除。理由:家庭户籍责任单位为“市公安局”;人才认定根据《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责任单位为“市人社局”;文中没有我部具体职责。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均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采纳 |
4 |
湖口县住建局 |
建议1:第十一条,规定了收购工作程序。因收购的存量商品房大多位置较偏,配套不完善,存在历史问题,如果先接受申购报名登记,再实施收购,可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报名人数少于收购房源数,最后无法完成收购和配售,部分申购报名人员又无法进行配售。建议由保障房企业先对部分存量商品房先进行收购,根据报名登记分阶段进行配售。 建议2:第十二条,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建议修改为:即划拨土地成本或土地出让成本和建安成本。 建议3:应明确回购房再次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仍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时,建议再次配售价格应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建议4: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议可以继承。 建议5:第三十一条,回购价格按原配售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每年折旧率为2%,五十年后回购价格折旧为0,极大降低申购积极性。建议分阶段折旧,5年内可按2%进行折旧,5年-10年按照1%进行折旧,住满10年,可不再进行折旧。 |
不采纳,理由是相关建议与现有文件政策不符 |
5 |
彭泽县住建局 |
针对第六章回购管理中第二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只能由保障房企业按规定回购。退出(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的内容,建议修改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同时严禁购房人无正当理由申请退房。” |
不采纳。理由是退回理由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
6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税务局、市市监局、人民银行九江分行、金融监管局九江分局及其他县(市、区)无意见 | ||
7 |
社会公众在意见征集期间无意见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