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九江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0 18:30 来源:市住建局住保改革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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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3-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510
-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住房“市场+保障”供应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我局草拟了《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及管理办法(试行)》《九江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候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10日前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余璐瑶,0792-8130456
电子邮箱:jjszjj_zfbz@163.com
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长虹西大道366号住建大楼
附件:1.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九江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3.《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九江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候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
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及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住房“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指定地方国有企业按相关要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并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封闭管理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购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等因素,自主决策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领导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集计划以及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指导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上级资金申报以及配售价格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划拨土地供应和土地价格认定;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公安、市人社、市民政、市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申购家庭户籍、人才认定、婚姻登记等情况查验。
市税务、审计部门、金融监管和其他市直各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人民政府明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五条 各县(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申请、审核、配售、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市政府选定不超过两家国有企业作为中心城区(不含柴桑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收购和配售主体(以下简称保障房企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需要选择一家属地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开展收购和配售工作。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产权归保障房企业所有,销售出租收益可用于补贴保障房企业运营管理。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保障房企业的自有资金;
(二)项目融资、贷款;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四)财政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购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收购公告。
主要内容包括:收购区域、套数、收购价格、房源类型等,通知前期征集房源意向企业报名,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收购房源。
(二)发布配售公告。按一项目一方案拟定配售公告,报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后,将拟收购的保障性住房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县(市、区)轮候库家庭申购报名登记,收取申购定金。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报名人数超过收购房源数正式实施收购。
(三)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位置、项目规模等。收购内容,包括收购套数、收购价格、款项支付、收款账户等。项目移交与保修,包括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时间、移交验收、移交手续、保修责任、保修程序等。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第十三条 收购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收购主体收购不同商品房项目要分别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保障房企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款优先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针对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包括城镇户籍家庭、城市引进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
配售群体应当首先从本市城镇户籍经济困难的无房家庭开始,按照量力而行、分类分批的保障原则,逐步将整个工薪收入群体纳入申请范围。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申请家庭应当选择一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已成年的共同申请人,视为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单身人员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十七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申请人在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租住的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的;
(二)按房改政策退出已享受的房改房;
(三)退出(回购)未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人才住房政策的;
(二)已享受过房改房且已经转移登记的;
(三)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并已办理上市的。
第四章 轮候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诚信承诺书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
(一)属于市级认定的ABCDEF类人才或各县(县、区)认定的人才,或者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二)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联网审核。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分工协作、联网审核。
经审核后在网站公示符合条件家庭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进入轮侯库;未通过审核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销售均价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配售主体测算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后,经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配售。
保障房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按批次拟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方案中须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轮候规则、退出事项、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购买人与保障房企业签订购买合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普通商品住房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配售程序完成后,保障房企业应将配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分别送交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回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只能由保障房企业按规定回购。退出(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
第三十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企业按相关规定回购:
(一)购房人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的;
(三)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四)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
(六)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企业实施。回购价格按原配售房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予以返还。
回购价格=原配售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退出家庭涉及住房按揭贷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
第三十三条 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房企业和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
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九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
九江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候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轮候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指定地方国有企业按相关要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并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封闭管理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适用于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濂溪区、浔阳区、经开区、八里湖新区。
第四条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工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组织部和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相关信息情况查验。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必须为九江市中心城区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中心城区的居民。申请人根据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直管单位,工作地在九江市中心城区的,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开具的在九江市中心城区的工作证明
第八条 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已婚的必须与配偶共同申请。
第九条 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以下。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时,需计算申请人同户籍其他未列入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主申请人为外来就业人员的须办理中心城区居住证,主申请人在市中心城区已连续缴交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个人缴交方式)。
第十一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1.属于市级认定的ABCDEF类人才,或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
2.申购家庭有二孩及以上多子女作共同申请人的;
3.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即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孤遗孀、病故军人遗孤遗孀、参战参试军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等);
2.放弃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
3.已享受过房改房或集资房的;
4.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流程依托国家报名平台进行线上报名: https://lhk.mohurdic.org.cn/720801.html。
第十四条 审核流程
第一阶段:初审(5个工作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阶段:复审(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实行联合审核,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才办分工协作、联合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不动产情况、人才认定及优抚情况进行核实。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是否享受过保障房、房改房或集资房相关政策;
第三阶段:公示(7个自然日),经一、二阶段审核通过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轮候库平台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登记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对象。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告,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理。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为本地城镇户籍的需提交: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主页及申请人页。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3.婚姻承诺书。单人未婚申请的,需提交未婚承诺书;单人离异申请的,需提交离婚未再婚承诺书;单人丧偶未再婚申请的,需提交丧偶未再婚承诺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为外来就业人员的需提交: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3.婚姻承诺书。单人未婚申请的,需提交未婚承诺书;单人离异申请的,需提交离婚未再婚承诺书;单人丧偶未再婚申请的,需提交丧偶未再婚承诺书;
4.市中心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5.主申请人在申请前已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第十九条 属于市级认定的ABCDEF类人才的,需提供相关证书编号及佐证材料。主申请人为国家认定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需提交和上传毕业证、学位证。
第二十条 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的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五章 轮候顺序
第二十一条 登记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对象后,按照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参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摇号配售。
第二十二条 进入轮候库的轮候家庭,在摇号之前可以自愿放弃轮候资格。
摇号之后获得配售型房源信息的家庭,在6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轮候资格,一个申请家庭不得放弃轮候资格超过三次,否则会被列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黑名单,不得申请我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另行制定本地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