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6 15:55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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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5-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999
  • 责任部门:

九住建法字〔20254

关于印发《九江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根据《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我局对2023年的“减免责”清单进行调整,制定《九江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科室)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523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住建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同时符合)

法律依据

备注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至2%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13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或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住建领域的初次违法行为,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五方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在两年内不存在违反建筑领域法规的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住建局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条件(同时符合)

法律依据

备注

1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违法施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

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三万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住建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条件(同时符合)

法律依据

备注

1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1.危害后果较轻;

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施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

3.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符合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三万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危害后果较轻;

2.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参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危害后果较轻;

2.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参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危害后果较轻;

2.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3.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参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危害后果较轻;

2.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3.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参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裁量基准执行: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1.危害后果较轻;

2.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3.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参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监测单位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强制措施事项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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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承诺书

(执法部门名称)

你部门执法人员                   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普法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

(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我(单位)系首次出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隐瞒非“首违相关事实。

2、我(单位)将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在今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