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0:4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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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3-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425
- 责任部门: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周小琳 职务:局长
地址: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
受委托单位: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黄泉勇 职务:站长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30号检测大楼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将承担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负责九江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可以与委托单位共同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但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与委托单位不一致:
(一)行政检查权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对上述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二)行政处罚权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暂扣、吊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所有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3年3月6日至2028年3月5日止。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委托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九江市人民政府备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