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0:24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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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3-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418
- 责任部门:
委托单位: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周小琳 职务:局长
地址: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
受委托单位: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
法定代表人:康丽娟 职务:主任
地址: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将承担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可以与委托单位共同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但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与委托单位不一致:
行政检查权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对上述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3.其他事项,根据需要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委托。
三、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3年3月6日至2028年3月5日止。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委托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九江市人民政府备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