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九住建处理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5-29 18:5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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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5-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982
  • 责任部门:

汪小平(男,公民身份号码360428********6294,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多宝乡洛阳村蛇山垅汪村2号):

你承租的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怡居苑二期12栋2单元503室的公租房,租赁期限自202071日至2022630日。

经核查,上述合同到期后,你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且未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你在20227月至20244月期间,欠缴公租房租金22个月,共计欠缴租金5942.86元、欠缴物业管理费594.29元、房租滞纳金2298.31暂计2024430)。

我局已于2024417日向你送达《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告知书》,你在法定的陈述(申辩)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长虹保障房管理所(联系电话0792-8107823),办理腾退该公租房的相关手续。

二、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结清欠缴的房屋租金、房租滞纳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

联系地址: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

九江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与改革  联系电话:0792-8100725       

附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号)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遵照安全、方便、互谅互让原则居住和使用房屋,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按时缴纳房屋租金,自行负担承租期间发生的费用并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共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外设施设备,也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对于已装修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未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许可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原有装修进行再次装修。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住房保障对象应当退出住房。住房保障对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与其重新签定租赁合同予以续租。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直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且未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违规再次装修造成重大毁损的。

蓄意骗取承租资格、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用途、以及损毁、破坏及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租金标准2倍补缴租金。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向住房保障对象出具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同意,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租金标准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房保障对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