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1 18:3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住建质安字〔2024〕83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1-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885
-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赣建质〔2018〕19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标准化主要内容要求 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实施与评价工作,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与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属地推荐的原则,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价以企业自评、专家复评、评价监督机构抽查为主。
二、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控制较好,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工程。
三、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价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申报工程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市政公用工程造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未达到上述规模要求,但在绿色施工、智慧工地管理和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效果显著、亮点突出的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可推荐申报。
四、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价工作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以下简称市质量安全站)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市质量安全站确认后报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并予以公布。
五、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六、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应用BIM技术的工程优先参评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
七、申报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应同时申报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
八、下列工程不得申报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被市、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的。
(四)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功能性缺陷的。
(五)未申报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的。
(六)已申报且未获评的。
九、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建设初期向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登记资料。申报登记资料要求如下:
1.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策划书);
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信息登记表》,如需同时申报江西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应在信息登记表中予以明确。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名单报送至市质量安全站,市质量安全站对申报工程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公示的工程不得参与评价。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按《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与评价内容》(附件2)的要求,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评价表》(附件3)的格式开展自评。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主体结构完成80%至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进行第一阶段自评;装修安装施工阶段在所含分部分项工程均完成90%以上至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第二阶段自评。
(二)市政道路工程:在基层施工完成80%以上时进行第一阶段自评;面层施工完成、附属工程完成90%以上至竣工验收前进行第二阶段自评。
(三)桥梁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80%以上至主体结构验收前进行第一阶段自评;桥面系及附属设施完成90%以上至竣工验收前进行第二阶段自评。
(四)装饰装修工程:不分阶段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自评。
每阶段自评结果A类显著率达100%,A、B、C类显著率达50%以上的,将自评材料报工程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评符合要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召开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复评会,施工单位应当邀请属地工程监督机构参加复评会。
十二、评价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名,由市质量安全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组由综合监管类、工程设计研究类、施工监理类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两大类。
十三、复评结束后由专家组长将专家在现场拍摄的实体照片、视频等编辑汇总形成复评材料(实体亮点和不足不少于20处)电子文档,一周内通过电子文件发送至市质量安全站(邮箱:jjjzajz@163.com)。市质量安全站可根据复评材料对复评工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企业自评、专家复评结果进行比对,差异太大的,重新对该工程开展评价。
十四、经专家组评价,A类标准化效果显著率100%且A、B、C类标准化效果显著率在50%以上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申报资料目录》(附件4)的要求和顺序将资料胶装成册,交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质量安全站。
十五、根据申报材料、专家组提交的评价材料和市质量安全站的抽查材料,市质量安全站适时组织召开集中评价会。
十六、集中评价会由市质量安全站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价的专家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专家评价情况、市质量安全站的抽查情况等,以投票方式(参与投票人数2/3以上通过)确定推荐工程名单。
十七、推荐工程名单报市住建局审定后,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市质量安全站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工程获评资格。公示期满后,由市住建局正式公布获评工程名单。
十八、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九、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推荐程序,严格把关。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自评、专家评价与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推荐。
二十、现场评价专家和参与集中评价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现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其他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一、推荐申报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的按省住建厅相关文件通知执行。
二十二、新开工工程申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的,要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计划创建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公示牌。
二十三、获得九江市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程的不需要进行专家复评,可直接由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九江市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但仍需要按本通知附件4第一部分、第三部分内容提交申报材料。
二十四、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对获评后放松质量管理、降低质量管理标准化要求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工程获评荣誉。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依照原文件完成自评和复评的工程,原评价工作有效。《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评价暂行办法》(九建质监字〔2021〕15号)、《关于调整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评价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九建质安字〔2023〕26号)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十六、本通知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信息登记表
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与评价内容
3.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评价表
4.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资料目录
5.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荐表
6.九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荐汇总表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