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住建字〔2025〕127号关于印发《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3 16:14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住建字〔2025〕127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7-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1487
-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文广旅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前置相关要求,及时保护潜在历史建筑,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制定了《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办法(试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九江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及《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规范化管理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潜在保护对象,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被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经调查评估具备历史文化价值及地域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预保护管理工作。
(二)保护原则。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遵循“科学评估、精准识别、应保尽保”原则,通过对建筑本体承载的历史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实施全方位保护,延续历史文脉。
二、工作职责
(一)市住建部门。指导全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潜在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及动态更新工作。
(二)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潜在历史建筑的调查、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市住建部门开展潜在历史建筑确定等工作。
(三)县(市)住建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潜在历史建筑的调查、确定、保护管理及动态更新工作,将确定结果向市住建部门备案。
(四)各级文广旅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做好潜在历史建筑评估、确定等工作。
(五)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住建部门开展潜在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
(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信部门、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本领域潜在保护对象的调查工作,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做好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确定标准
1.建筑年代确定标准:原则上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特殊纪念、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建筑类型分类标准:按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商业与工业建筑、基础设施建筑、宗教建筑、纪念与标志性建筑。居住建筑注重其反映的传统居住模式、家族文化等;公共建筑考量其在城市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及文化传播功能;商业与工业建筑关注其见证的经济发展历程、行业技术变迁;基础设施建筑从其对城市发展的支撑作用及工程技术价值角度评估。
3.空间形态确定标准:从平面布局与院落结构,分析建筑与周边环境的空间关系,如传统四合院、里弄式建筑的布局特点;立面与装饰特征,观察建筑外立面的材质、色彩、装饰图案等体现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环境与地段价值,考量建筑所处地段的历史沿革、周边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如位于古街、古镇核心区域的建筑价值往往更高。
(二)确定程序
1.调查申报: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潜在历史建筑调查工作,对老旧小区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及涉及老街区、老厂房、老建筑的城市更新项目,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潜在历史建筑线索,可通过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多渠道向各级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线索和申请。
2.初步筛选: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同级文广旅部门依据确定标准,对调查申报的建筑进行筛选,确定初步对象,区住建部门将筛选结果报至市住建部门。
3.专家评估:市、县(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拟确定对象进行综合评审,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等方式,从历史价值以及建筑特色、文化内涵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定保护对象是否具备潜在历史建筑价值。
4.公示公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潜在历史建筑名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级住建部门会同同级文广旅部门正式确定为潜在历史建筑,并向产权干系人发放预保护通知书,新公布的历史建筑原则上从潜在历史建筑名录产生。
(三)管理要求
1.设立标志:对已确定的潜在历史建筑张贴统一的标志,标注建筑名称、年代等信息,明确保护身份。
2.日常管理:各级住建部门加强辖区内潜在历史建筑日常管理,对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防止遭受进一步破坏。
3.修缮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改造预先保护对象,预先保护对象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负责预保护阶段的修缮维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保护意识。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对于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中的职责,通过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确定标准,优化确定流程,确保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联动。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预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落实好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确保潜在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