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4-03-04 14:3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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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孙炜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黎小红,市住建局局长刘胜等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黎小红宣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及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孙炜玮介绍并解读《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市住建局局长刘胜致新闻发布词

《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孙炜玮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十三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作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制定背景

制定《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旨在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越来越强烈的关切,推动解决规划设计、建设标准、权属界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补齐配套设施短板,改善居住社区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为此,2022年1月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条例制定工作列入2022-2023年跨年度立法计划。

二、条例制定过程

条例的制定工作主要经历了六个环节:一是起草环节。条例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2年9月,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草案的议案。二是初审环节。市人大财经委在调研、座谈、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初审意见。三是调研环节。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四是集中修改环节。结合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反复进行修改,并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指导组的帮助指导下,对条例进一步予以完善。五是审议环节。条例经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三次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四次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六是表决环节。2023年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设置了总则、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33条。

(一)明确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

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是条例的基础性内容,是开展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前提,也是调研和审议中各方高度关注的重点条款。条例明确了城市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居住区不同规模层级配置相应的配套设施,并对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和种类进行了概括性列举,使“配套设施”的内容既有具体指向性,又便于社会大众了解和知晓,也为后续配置要求变动留有空间。

(二)针对重点设施进行专门规定

条例明确对临山、临江、临湖区域的配套设施进行控制与引导,对具有历史价值的这些建筑予以保留和利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针对老百姓关注度较高的急难愁盼问题,条例着重对教育、养老、托育、公共文化、社区卫生服务、停车场的配套设施建设作出了专门规定。

(三)补齐既有居住区功能短板

条例对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燃气、排水防涝等设施,以及养老托幼、停车、充电桩等民生急需设施予以优先改造。

(四)规范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

条例要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后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以保障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市政府依法确定有关接收主体和制定移交标准,便于实施操作。对于交付后的日常维护管理,条例加以补充,规定由接收或者使用主体负责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

(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分别对违反审查规定、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不履行保修义务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以增强条例执行和操作层面的法律实施效果。

我就简单介绍到这里。

谢谢大家!


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新闻发布词

(市住建局局长 刘胜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5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城建领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保障城市居住区规范有序建设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在此,我代表市住建局,对市人大、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和关心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借此机会,感谢在座各位对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围绕我市城市居住社区建设发展概况,以及《条例》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制定的基本考虑

城市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对城市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的建设要求。2020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同时发布《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明确提出以完善居住社区配套设施为着力点,大力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提升居住社区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意见》和《标准》等相关政策文件为我们开展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工作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同时,为了确保《意见》《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亟需针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持续深入推进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法治化保障。

二、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面对居民对配套设施类型多样化、品质化等需求,城市居住社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配套设施种类不完善、分布不均衡、密度不够等不足,以及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合力待提升等难点,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完整居住社区,我市大力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完善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三年专项行动的通知》《城市完整居住社区配套设施设置指南》等文件,在市委、市政府高位推进下,坚持保障先行、健全机制统筹推进,坚持示范先行、试点探索样板引路,坚持体检先行、聚焦短板精准施策,坚持法规先行、健全标准完善制度,坚持民生先行、共建共享便民惠民,扎实有序推进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打造了一批完整社区样板,有力提升了居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其中,柴桑区公园社区被住建部编入《完整社区案例集(第一批)》。

三、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立法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法治建设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研究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建设部取消了居住小区综合验收项目,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立法,能够大幅度提升居住社区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有法可依

(二)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立法是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行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涉及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居住区仍然存在规模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公共活动空间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短板,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制定一部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的立法,把立法重点放在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地方,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迫切想改善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实际行动。

(三)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立法是我市高质量建设完整居住区创新性举措。为助力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我市在全省首先制定专门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推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等作用。

各位朋友,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执行这个“下篇文章”,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继续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服务,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努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治理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为我市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提供有力支撑。

再次感谢各位朋友对九江城市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1.问: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后,如何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答(市住建局局长刘胜回答):《条例》颁布后,我们将从三个方面,一个是宣传发动,第二个是多方联动,第三个是分类分布推动,具体来讲。大力营造宣传学习氛围。积极开展《条例》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等送法上门活动,通过广泛印发、赠送手册开辟电视专栏节目、张贴公告海报、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微视频等方式宣传宣讲《条例》,确保《条例》内容家喻户晓。二是多方联动参与。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我们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比如,针对配套设施移交办法方面,我们已经着手拟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三是分类分步推进。一方面,分类配套。新建住宅项目,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同步配套到位;既有居住社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因地制宜补齐建设短板。另一方面,加强示范引领。打造一批基础较好、带动效应大的完整居住社区示范点,以点带面推进补短板行动,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一批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全面提升居住社区的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问:《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中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是怎样的,我市落实情况如何?

答(市民政局副局长吴平生回答):《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城市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同时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合理位置,并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安排在建筑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发展,城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越来越受到群众关注。2017年,我局联合住建、自然资源等部出台了《九江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2022年以来,全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小区115个,设施达标率100%。

下步,我局将联合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和《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修订完善《九江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联审联批。对既有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我们将督促县(市、区)以社区为单位,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逐步补齐。

3.问:《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中对教育项目选址,新建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居住项目依法设置相应配套的幼儿园和学校做出了相应规定,能否介绍一下中心城区教育网点布局和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情况?

答(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胡汝庆回答):近年来,我市教育网点布局规划不断优化,先后经历三次大的网点布局规划调整,制定了《九江市中心城区学前教育网点布局规划(2020—2035年)》,编制完成了《九江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21-2035年)》,教育项目的实施都以网点布局规划为依据推进并与《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相吻合。

为落实好《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我们将根据居住区人口变化趋势,按照教育局网点布局规划和补短板项目计划,加快项目推进。中心城区2024年将实施补短板项目16个(其中续建8个,新建8个),总投资预计14.9亿元,共增加学位1.53万个;其中学前项目6个,估计投资约1亿元,增加学位1680个;中小学项目10个,投资资金13.9亿元,增加学位13620个。我们将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完成九龙山校区项目的建设,估计今9月投入使用、完成四个改扩建项目,濂溪区三小、德化中学、双峰小学庾亮校区、田家炳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同时2024年还启动九江科技中专新校区建设(含九江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同文浔东校区改扩建项目、外国语学校庾亮校区改扩建项目、实华学校改扩建项目等等,以上的举措进一步化解中心城区大校额、大班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问:《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中对城市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有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能否介绍一下,为持续完善城市居住区体育设施,有哪些打算?

    答(市体育局叶呈回答):我们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城市居住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近年来持续列支专项资金解决城区体育器材短缺问题,并对中心城区老旧体育设施组织全面检查,根据情况进行维修、更换。为落实好《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我们将持续做好以下四点: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人均体育建筑面积,为广大群众就近健身提供便利;二是开展好“国球“三大”进公园进社区活动,在城市社区、公园中配建一批乒乓球台等小型健身设施,完善社区健身服务功能,推动构建城市居住区“15分钟健身圈”;三是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基层体育人才培养,确保每个社区都有专人帮助居民科学开展锻炼活动,指导居民正确使用各类体育器材,定期访问了解居民的锻炼好,针对性地配备合适的体育设施与器材;四是持续抓好城市居住区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督促各街道社区建立台账,定期对体育器材的使用状态进行检查,及时做好保养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