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住建质安字〔2024〕57号九江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8 17:26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住建质安字[2024]57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231
-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为了深化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全市住建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为契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帮扶企业对照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尽快达标,现就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1.依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住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管的责任主体。
2.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和抽查机制,建立长期监管和抽查台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并上报我局。
3.应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4.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充分了解相关法规、检测标准、技术规程和试验方法,提高监管能力。同时,可聘请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专家参与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提高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工作约谈机制
建立属地监管部门失察和不履职行为的约谈机制。在每年全市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虚假检测行为后,对属地监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按照住建部《办法》履行监管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监管措施,规范本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凡在我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经查确定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记一次黄牌警告,并进行市场行为约束三个月。一年内获得两次黄牌警告的检测机构,上报省住建厅暂停检测机构资质,为期一年。初步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实行失信惩戒。
四、强化监管培训能力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办法》,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落实监管工作新要求,制定我市工程检测监督抽测的范围和频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现场监督无法复核检测结果的短板,增加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监督抽查频度和力度,打击虚假检测行为,保障建筑施工结构安全。
五、全面实行线上管理
依照《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监管的通知》,8月1日起将工程质量检测主要项目全部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实时动态查询检测数据、检测人员信息和仪器设备状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用“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效能。
六、持续开展企业帮扶
落实《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和《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帮扶检测行业渡过难关,建立检测机构长期帮扶机制,帮助企业获得政策文件支持,定期到检测机构,宣教和释疑法规文件和规范标准,解决检测企业普遍存在的信息化技术短板,同时编撰《九江市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解决检测机构在整体服务行业中规模偏小,难达到扶持政策和文件最低门槛的痛点,使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帮扶政策落到实处。
202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