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住建字〔2024〕59号九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13:0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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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住建字〔2024〕59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4-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637
-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庐山西海生态环境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落实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等有关要求,按照九江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党建引领传统村落保护整体推进方案》精神,扎实推进传统村落及传统建筑的保护,我局制定《九江市开展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5日
(联系人:刘晓红,联系电话:0792-8581227
邮箱:cjk8581227@sina.com)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开展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调查对象
传统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列为调查对象: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宗祠、书院、寺观、民居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店铺、作坊、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近代以来见证我国各族人民长期革命斗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建筑等革命旧址。
(六)能够体现近现代变革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等某一特定时期时代风格的建筑物。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传统建筑或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调查对象。
二、调查范围
全市农村地区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所有传统建筑以及传统村落发展保护规划中、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建筑。
三、调查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传统建筑保护工作,及时主动报告本地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责任,全力推进传统建筑的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切实做到传统建筑“应保尽保”,确保传统建筑建档登记一栋不少,各时期重要传统建筑得到系统性保护。
(二)行政村、所在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传统建筑推荐名单需逐级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因工作疏漏出现传统建筑漏查漏排,导致传统建筑未获有效保护而损毁倒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调查人员要注意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填写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
(四)各级在组织调查时,要对已列入名录的传统建筑落实挂牌保护情况进行核查,未挂牌的要立即督促挂牌,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挂牌保护工作。
四、调查步骤
第一阶段:开展技术培训(2024年4月15-5月31日)
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乡镇(街道)、村委会开展传统村落调查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阶段:收集、确定调查名单(2024年6月1日-6月30日)
乡镇(街道)组织各行政村结合近年来传统村落调查、传统民居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建筑情况进行摸底,初步提出传统建筑调查对象。调查名单经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和筛选后确定。传统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
第三阶段:实地调查,填写调查信息表并组织评审认定(2024年7月1日-8月31日)
以县(市、区)域为单元,根据确定的调查名单,组织开展实地调查、拍摄和收集有关图件,填写《传统建筑调查信息表》和《传统建筑调查名录汇总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所有传统建筑调查、评审及认定工作报本辖区政府,传统建筑调查名录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审核、汇总。
第四阶段:设区市审核把关(2024年9月1日-9月15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科负责传统建筑调查信息的汇总、审核工作。
第五阶段:公布传统建筑调查名录(2024年9月16日-9月30日)
传统建筑调查名录经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审核把关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尔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五、传统建筑认定、建档、挂牌程序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传统建筑的调查、认定、上报、公布和建档、挂牌保护;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负责汇总、审核、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复核传统建筑调查名录。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成立传统建筑保护专家组,负责传统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技术评审,为传统建筑保护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保护专家组由规划、建筑、园林、文物、历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二)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建筑情况进行摸底,并对传统建筑普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在传统建筑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传统建筑名单进行评审,形成传统建筑推荐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
(三)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村镇建设科负责全市传统建筑调查信息的审核、汇总。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九江市上报传统建筑调查名录进行复核,并提供技术指导。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经过省复核的传统建筑名录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和完善传统建筑档案、六个月内完成挂牌工作。
(六)传统建筑保护标志牌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定制和悬挂,标志牌应按要求统一编号,并在传统建筑醒目位置悬挂。传统建筑保护标志的形式规格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标志牌形式采用横匾式,大小规格为60㎝*40㎝,材质应使用不锈钢、黄铜或者防腐木等坚固耐久材料,文字内容包括“江西传统建筑”统一标识、编号、传统建筑名称、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具体式样和规格详见附件3。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与当地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调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传统建筑调、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
(三)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乡镇(街道)干部、村干部开展传统建筑调查专业技术培训。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本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保障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开展传统建筑调查工作的调研指导。
附件:1.传统建筑调查信息表
2.九江市传统建筑调查名录汇总表
3.江西传统建筑标志牌规格尺寸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