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17:3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10-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2004
- 责任部门:
为提高九江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火灾预防能力,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市住建局草拟了《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形成了《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通信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17879880836
电子邮箱:476681671@qq.com
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长虹西大道366号住建大楼
附件:1.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消防设计技术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消防设计技术
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1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消防设计技术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
1.0.1 为了提高九江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火灾预防能力,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历史建筑的消防设计不应影响原有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风貌。
1.0.2 本指南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消防修缮和利用项目。
1.0.3 历史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要求,统筹保护与安全,不得降低现有消防安全水平,因地制宜地结合建筑现状,做到保护第一、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4 本指南未涉及的历史建筑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5 修缮利用历史建筑不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指南要求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予以解决。
1.0.6 历史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住宅类历史建筑、公建类历史建筑、工业类历史建筑、基础设施类历史建筑。基础设施类历史建筑为桥梁、碑、塔等非房建类历史建(构)筑物,此类历史建筑不适用于本指南。
2.0.1 历史建筑
经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2.0.2 历史建筑修缮改造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要素和保护价值,在满足九江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建筑环境、功能用途、平面布置等赋予其适宜的当代功能的行为。
2.0.3 消防道路
根据历史文化街区或集中连片建筑群消防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供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等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道路。
3.1.1 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须满足九江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住建、自然资源、文物等相关部门要求,并满足九江市历史建筑上位规划的相关要求。
3.1.2 历史建筑的修缮应明确所需保护的核心部位及相关要求,改造利用过程中所采取的防火措施应保持历史建筑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3.1.3 历史建筑修缮涉及建筑功能改变或结构变动的,需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组织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确保改造建筑的结构安全。
3.1.4 改造利用历史建筑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现状摸排。
3.1.5 历史建筑改造后应不低于原火灾风险性前提下,提升建筑防火性能。
3.1.6 历史建筑改造后的使用功能设置应根据九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要求确定。鼓励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修旧如旧、以用促保”类利用的功能;严格限制或禁止对城市规划、周边生态环境和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功能。
4.1.1 现状消防情况摸排工作前应确定摸排范围。摸排工作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
4.1.2 现状消防情况摸排内容宜包括历史建筑保护情况、道路现状、建筑现状、消防设施现状、电气现状等方面,现状摸排具体内容见本指南附录A。
4.1.3 历史建筑修缮改造工程的应用流程见图1

5.1.1 历史建筑的防火设计应在保护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减小火灾危害,并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疏散要求。
5.1.2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计应根据建筑安全疏散条件、 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功能并控制使用人数。
5.1.3 历史建筑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建筑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1.4 当历史建筑所在辖区的消防站配备有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时或历史建筑配备微型消防站时,道路符合表1规定时,可认定为消防道路。
表1 消防道路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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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类型 |
道路净宽度 |
道路净高度 |
可通行车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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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 |
4m |
4m |
一般消防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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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消防车道 |
3m |
4m |
小型消防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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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车道 |
2m |
3m |
消防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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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消防车道的其他技术参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2 经相应类型车辆现场测试满足通行要求的道路,也可认定为消防道路。 | |||
5.1.5 历史建筑修缮设计前应确定历史建筑后续使用功能,历史建筑修缮利用 “允许” 、 “ 限制”及 “禁止” 的功能见表2。
表2 历史建筑利用功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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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场所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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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
社区服务设施,如疗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残疾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含住院功能时,床位数不大于10张)、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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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业、创意产业的办公场所,如设计事务所、研究所、工作室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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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博览场所,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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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消费场所,如画廊、书店、特色工艺品商店、中小型餐饮、茶类咖啡类等饮品及互动体验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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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设施,如特色酒店、青年旅馆、民宿、游客服务中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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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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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明火厨房的大型及以上餐饮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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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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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供应设施(消防设施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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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环保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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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表禁止类功能的工业类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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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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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加氢站、高压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充电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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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的运营、售卖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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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干扰、污染的工业和物流仓储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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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损历史建筑价值或危害建筑安全的功能场所 |
注:1、历史建筑利用时,确需沿用原场所功能且属于“限制” 类型的,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历史建筑利用时,场所功能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或医疗设施的,应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1.6 历史建筑替换的内部材料不应增加建筑的火灾荷载。
5.1.7 历史建筑新增的内部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其他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5.1.8 历史建筑对木质结构受力构件进行修缮时,应对更新替换的木构件进行防火阻燃处理。其他具有历史价值要素的非结构受力木质构件宜保留原状。
5.1.9 外墙广告牌、灯箱的供电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装饰物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
5.1.10历史建筑修缮利用时,烟道、烟囱炊事管道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材料制作。对可能接触明火的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或包裹。
5.1.11 历史建筑保留的原有室内木质楼梯供人员疏散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 应在其底部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采用其它有效防火保护措施;
2 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疏散照明,楼梯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1.12 历史建筑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不满足上述宽度要求时按下列执行:
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小于1.1m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大于等于1.1m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总宽度。
5.2.1 不改变住宅使用功能局部改造的历史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区域与建筑其他区域的消防设施应统筹考虑,不应降低非改造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应保证其能共同正常发挥作用。
2 不应降低建筑结构和建筑中防火分隔墙体、楼板等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 不应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净宽度;
5.2.2 住宅类历史建筑整体修缮改造,当建筑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改造项目,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适用原有宽度。
5.3.1 木结构和砖木结构历史建筑不宜在建筑内部设置明火厨房。当确需设置在建筑内部时,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1.00h楼板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5.3.2 (特)大型餐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消防车道附近,且不应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
5.3.3 历史建筑内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厅、多功能厅、(特)大型餐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范围内不宜设置踏步。 门槛、踏步为保护要素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疏散照明警示标志。
5.3.4除设置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其他改造功能,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5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不小于0.8m×0.8m的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5.4.1 工业类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不宜继续作为生产类厂房或仓库使用,木结构为承重体系的非工业类历史建筑不应改造为生产类厂房或仓库。
5.4.2 当工业类历史建筑的改造必须作为生产类厂房或仓库使用时,应先确定生产类别和火灾危险性并满足以下规定:
1 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难以按照要求改造时,应符合原建造时标准的规定;
2 局部改造为生产类厂房或仓库时,改造区域的其他防火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5.5.1 历史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根据历史建筑的用途、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以及救援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建筑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3 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装置。
4 由于线路敷设、维护困难或特殊保护需要不允许敷设线路的建筑或场所,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组网系统。
5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条件。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时,应采取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占用的措施,并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无市政给水管网或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消防水池,保障消防供水;
6 应沿历史文化街区周围、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巷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距建筑外缘 5m~15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本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数量;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供水;
7 历史建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 m;
8 历史建筑中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9 历史建筑不具备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条件时应设置气压罐和稳压泵,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10 历史建筑应按不低于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11 宜利用原有外窗自然排烟。
5.5.[A2]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除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国家规范要求外,宜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5.5.3 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供电要求时,应设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消防负荷容量和分布、配电线路的敷设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性能可靠、维护简单的自备电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5.5.4 保护范围内内设置的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确保机组和燃油安全的可靠措施;当采用静音型箱式柴油发电机组时,可不设置柴油发电机房。
5.5.5 配电设备外壳应采用金属材质;室外配电箱、控制箱宜采用不锈钢材质且应采用防尘、防水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配电设备应借助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
5.5.6 配电线路的电线、电缆应选用铜芯线缆;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和电缆,且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5.5.7 历史建筑红线内的室外供配电线路不应采用架空线敷设方式。
6 结构加固技术要求
6.1.1 历史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
6.1.2 历史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 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2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3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4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5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6.1.3 历史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6.1.4 历史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 历史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
3 历史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6.1.5 历史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
6.2.1 历史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
6.2.2 当历史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
6.2.3 历史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和监测方法。应该尽可能采用无损的检测方法。当采用有损检测时不得破坏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
2 当历史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可适当减少检测的数量;
3 历史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监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监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6.2.4 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
4 结构位移和变形;
5 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
6.2.5 历史建筑的抗震鉴定,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
6.2.6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结构缺陷。
6.2.7 安全及抗震鉴定报告编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检测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检测资质。
2 鉴定报告负责人应当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 鉴定报告的内容需要包含既有建筑结构图纸、结构计算模型及结构计算书、安全及抗震鉴定结论和建议、现场照片、实体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应加盖设计单位和检测单位的公章和注册师章。
6.3.1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应按规定进行报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6.3.2 保护历史建筑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保护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
6.3.3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原则:
1 历史建筑修缮应遵循保护优先、安全适用、修旧如故、合理利用的理念。
2 历史建筑修缮应不改变其高度、体量、外观、风貌、构建等主要特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传承修缮工艺。
3 历史建筑修缮,宜遵守可识别性、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应按照要求优先保护重点保护部位,非重点保护部位的修缮应与之相协调。
6.4.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基础承载力验算。建筑物相邻基础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和整体倾斜的允许值应严格控制,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4.2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尚应进行分析地基稳定性;
6.4.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其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6.5.1 可采用增大截面法、置换混凝土法、外包型钢法、粘贴钢板法、粘贴纤维复合材法。
6.5.2 进行剔凿、拆除等作业前应查明内埋管线、钢筋位置,宜采取人工剔凿、静力切割等措施,不得对相邻重点保护部位产生不利影响。
6.5.3 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原混凝土构件表面的抹灰、饰面层、油污和灰尘等,应清除干净;表面酥松、起壳时,应剔凿至露出坚实新槎;进行凿毛处理,表面用压力水冲洗干净。
6.5.4 新旧钢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新旧钢筋焊接前,应剔凿出原有结构构件的钢筋,应清除旧钢筋上的污物、锈蚀及其周围的松散混凝土等;新旧钢筋因材料不同无法焊接时,可采取搭接或机械连接等方式。
6.6 砌体构件加固
6.6.1 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法、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法、钢筋高延性混凝土面层法。
6.6.2 当新旧墙体结合施工时,新旧砌体咬合应上下错缝,外观保持原状。
6.6.3 修缮施工前应核査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检查关联结构构件,必要时进行临时支撑加固以确保安全。
6.6.4 砌体补配砖墙时应按有价值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进行砌筑,并应对相邻墙体进行加固与保护。
6.7.1 可采用木材置换法、粘贴纤维复合材料法、型钢置换法。
6.7.2 应保护木结构的原结构体系、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的多样性。有特色的外露结构和构件的损坏应采用同质材料,用局部修接的方法进行加固。隐蔽结构根据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按设计要求可变更结构形式并采用新的材料。
6.7.3 对拆除、更换、的构件不得随意丢弃,在木结构的修缮和恢复中,应该尽量利用旧构件、旧材料。
6.7.4 修缮施工后,应对木结构进行防锈、防虫、防火等技术处理。
6.8.1 可采用增大截面法、粘贴钢板法、外包钢筋混凝土法、钢管构件内填混凝土加固法。
6.8.2 钢结构加固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阶段结构整体稳固性.
6.8.3 修缮施工后,应对钢结构进行防锈、防腐、防火等技术处理。
历史建筑利用项目现状消防情况摸排
表A.1 历史建筑修改改造项目现状消防情况摸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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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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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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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历史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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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对照经公布的历史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
项目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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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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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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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功能 |
多项选择 |
改造利用功能 |
多项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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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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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及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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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现 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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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分项 |
调查内容 |
现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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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和 微型消防站 |
设备完善情况以及到达最不利救援点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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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 |
位置、面积、设备配置能否满足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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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场地 |
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装备到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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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道路 |
疏散条件道路净尺寸、通行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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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
区域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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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荷载 |
建筑本体和功能,可燃家具、装饰,商业经营产品,仓储物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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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单体建筑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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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 |
单体建筑之间、院落之间、建筑群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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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控制区 |
防火隔离带、消防道路、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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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条件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及宽度,最远疏散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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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 |
消防水源,现有消防水箱、管网供水压力、流量、管道埋深等,管材,室内外消火栓数量、栓口压力、使用完好度;水带、水枪、轻便消防水龙等完整情况,必要时调研极端条件下管网压力、流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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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灭火设施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移动水喷雾灭火装置,消防水炮,气体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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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应急广播、火灾声光报警器、消防专用电话等设备选型及设置是否合理;系统线路选型及敷设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否可靠工作;消防联动控制的设置是否可靠;火灾报警、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是否传输到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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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 |
消防电源可靠性,备用电源设置;消防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消防设备的控制或保护电器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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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灯具或标识的设置情况;应急照明灯具自带电源的完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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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 |
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炊事明火;烟囱设置;可燃物堆放;可燃液体的种类和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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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 |
燃气使用和存放场所;燃气钢瓶的容量,与灶具安全距离;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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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隐患 |
配电箱材质及安装方式、配电线缆的选型及敷设、配电保护措施;终端用电设备是否满足电气火灾防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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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 |
有无防直击雷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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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 |
自然通风设施及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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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 |
自然排烟设施及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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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 合 … … 的有关规定”或 “应按 … …执行”。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142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30122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1017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DB 36/T1087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1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JG J12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02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1367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 50728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附件2
关于《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消防设计技术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指导九江市历史建筑在修缮改造过程中针对建筑消防使用标准、消防审验流程不明确、结构老化、抗震能力不足等问题,规范流程,提升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修订)》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指南》共6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消防修缮和利用项目。
(二)确定现场摸排及工作流程。历史建筑改造利用前,应组织现场摸排,确定摸排内容及历史建筑修缮改造的工作流程。
(三)探索建筑消防技术要求。通过对建筑的分类、功能的确定、耐火等级的划分明确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求。
(四)探索结构加固技术要求。明确历史建筑修缮加固工作要求,对各种结构形式的加固技术要求。
[A1]2 住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非住宅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2]4.5.3 共用的消防水泵房消防用电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