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6 18:3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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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8-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473
  • 责任部门: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保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和《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2011)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拟制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

联系人:梅军 13576208869

邮箱:jjszbzxdj@163.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白蚁防治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 号,以下称“130号令”)等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白蚁防治市场管理按照 13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仍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上述建设项目的法人(如开发建设单位等),若未按照130号令的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验收表),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房屋交易确认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防治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验收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白蚁防治机构资质等作为从事

白蚁防治服务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限制白蚁防治机构及其白蚁防治人员的从业行为。白蚁防治机构资质管理和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取消后,设立白蚁防治机构仍必须按130号令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等条件。

对不具备法定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非九江地区企业,由其实施白蚁预防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不具备法定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九江地区企业,由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即办公地址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开发建设单位等法人或自然人在签订 《房屋白蚁防治合同》时,若对白蚁防治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存有疑义,或发现依法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而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等,可通过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官网(http://zjj-bz.jiujiang.gov.cn/)进行投诉举报。

三、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白蚁防治市场的 “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积极抓好白蚁防治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现在国家开放白蚁防治市场,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放下原“运动员”的身份,认真履行白蚁防治市场“裁判员”的监管职责,不能因取消白蚁防治机构资质管理和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而削弱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附:九江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九江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保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 号)和《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2011)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

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预防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白蚁防治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白蚁防治企业与委托方(如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等,下同)签订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白蚁预防合同。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房屋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白蚁灭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五条 白蚁防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分部(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内部控制。

第六条 白蚁防治企业应按需配置白蚁防治技术装备。

第七条 白蚁防治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施工,在施工前勘察施工现场,编制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委托方出具施工现场告知书,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药物污染环境和中毒事故的发生。白蚁防治施工应当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白蚁防治企业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防补救措施。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条 白蚁预防施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白蚁防治药物,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如氯丹和灭蚁灵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所使用药物的防治对象为白蚁,且必须具备国家农药“三证”即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登记证和质量标准证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白蚁防治药物必须专库贮存、专人管理,应有健全的药物管理制度、药物进出领料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参照行政执法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行批量抽检的动态管理。对市区(含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柴桑区和八里湖新区,下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按照不高于6% 的比例抽检;对其他县(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按照不高于 3% 的比例抽检。

抽检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抽检内容:对现场施工是否符合合同和施工方案,使用的药物和施药部位土壤药物含量等(是否检测及其检测范围由当事人议定,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企业在施工质量自检合格后,会同委托方(或监理单位)进行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量抽检动态管理规定抽检比例,采取电脑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组织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结果进行形式审查。

对未确定为抽检的,在电脑摇号或抽签结果确定之日,由房屋所在地白蚁防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验收表》质检单位意见一栏中签章。

对确定为抽检的,自电脑摇号或抽签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所在地白蚁防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白蚁防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验收表》质检单位意见一栏中签章;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白蚁防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通知白蚁防治企业并说明理由,报由房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白蚁防治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检。

第十二条 委托方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验收表等),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委托方在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房屋交易确认手续时,应当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验收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情况记入白蚁防治企业企业信用档案,并与其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挂钩。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限不低于15 年。

(一)在包治期内,白蚁防治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访与复查复治工作,间隔时限不得超过5年,蚁情严重区域应 2-3年复查复治一次。包治期限内,白蚁预防合同约定防治范围内发现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企业应当无偿予以灭治。

(二)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基本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房屋各类基础的地梁内、外侧及承台四周;

2、房屋建筑室内地坪;

3、房屋建筑设置的明沟、散水及挡土墙;

4. 房屋初次建筑安装(不含精装修和二次装修)的木构件和其他木质部分。

(三)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及装饰装修材料未预防的房屋建筑发生蚁情蚁害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白蚁防治企业组织开展灭治工作,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白蚁防治企业应设立专用账户,提取白蚁预防费收入20%的建立后备基金,用于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经费。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完善档案资料,将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白蚁防治工程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包治期。

白蚁防治企业应当收集归档的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房屋建筑基础平面图和底层平面图等,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验收表,回访复查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提倡白蚁防治企业推广使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白蚁防治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稽查执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九房字〔2016〕111号)的文件精神,每年对白蚁防治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白蚁防治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管理档案;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白蚁防治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市监管理部门取消其白蚁防治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企业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没有按照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的,或者使用不合格药物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市、(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地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修订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修订版)自   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评估再修订。


附件2

关于《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保证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和《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2011)等规定,明确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全市房屋白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制定工作,市住保中心收集整理了历年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城市白蚁防治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了当前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管理机构改革等因素,进一步规范了白蚁防治管理,明确界定了行政管理机构、白蚁防治企业、委托方(如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合规、监管。2023年10月起,市住保中心对拟修改部分提请局法规科进行公平性审查和法律审查,并分别征询了局机关科室(局属部门)、白蚁防治企业、辖区住建部门意见,逐条论证《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可行性。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20条。(详见附件1)

九江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四条更改为:白蚁防治企业与委托方(如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等,下同)签订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白蚁预防合同。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房屋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白蚁灭治单位进行灭治。

修订前《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九房字[2017]122号)规定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修订后更改为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预防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