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5 14:1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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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8-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446
  • 责任部门:

序号

征求意见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与否及理由

1

市发改委

第十二条规划要求部分。建议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评估、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文本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

理由:可行性研究评估是项目行业部门和业主单位在项目论证阶段的工作职责,发改部门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文本进行审查,原文说法不准确。

采纳,表述更为准确。

2

市自然资源局

一、建议第五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要求等工作。”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修改理由:城市规划管理包含了规划编制、审批等内容,范围更大。

二、建议第十条(规划编制)“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修改理由: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因此不再提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所涉及技术指标和建设内容很详实具体,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表述更简洁和概括。

三、建议第十二条(规划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土地供应的规划条件。”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材料作为土地供应材料的附件。”

修改理由:1、根据《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阶段,应通过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向住建部门发起征询,住建部门根据《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要求出具《建设条件核实意见》,明确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建设条件核实意见》应作为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一并交至建设单位。同时《建设条件核实意见》中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海绵城市关键指标应纳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内容。”;2、土地供应材料已包含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无需再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同时会增加审批环节,导致审批时间过长,不符合我市营商环境要求。

1. 第一点修改意见可采纳,理由:可参考《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2. 第二点修改意见可部分采纳,理由: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建议在条文中进行明确。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二、加强规划引领(三)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以及在《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吉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均有提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

3. 第三点修改意见可采纳,表述非常准确。

3

九江市财政局

1.第五条部门职责中,建议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理由:按照《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发〔2020)4 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52 号),各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 (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依法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涉及跨部门、跨区域使用管理的政策或项目资金,由政策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2.第五条部门职责中,建议将财政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依法依规履行财会监督职责。”

理由:与《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及分工》中的相关职责保持一致,经核实,修改后的表述未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表述违背。

1. 第一点修改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增加了全过程绩效管理;是否采纳可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第三条保障措施第(一)款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2.第二点修改意见可部分采纳,“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准确,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是具体职能部门,建议可修改为会同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等部门。

4

市林业局

1.第五条(部门职责)中“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各司其职”删除“林业”,修改为“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各司其职”。理由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开  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十四五” 专项规划》等系列文件均未涉及林业部门,且省内可参照的经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对应的也未列有林业部门。

2.第十一条(规划协同)中“城市道路、绿地系统、水系统、排水防涝、湿地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删除“湿地保护”,修改为“城市道路、绿地系统、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改”。理由为湿地保护规划主要内容是保护和修复,重点在生态敏感区,基本不涉及城市区域,且上级文件也不涉及林业部门职责,后续的“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内容和指标要求”无从谈起。另外,《湿地保护法》规定,城市区域湿地管理和保护由住建部门负责;省内可参照的《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对应的也未列有湿地保护规划内容。

1.第一点修改意见可采纳,理由:如前所述系列文件及《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均未涉及林业部门,但在《吉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有提及。

2.第二点修改意见可采纳。

5

市市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意见。

6

社会公众在意见征集期间无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