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2 14:1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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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0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198
  • 责任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按照九江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市住建局联合九江学院法学院、九江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共同草拟了《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4年8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

人:张斌斌

联系电话:0792-8581319

    箱:jsjcjk281@163.com

    址: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

    附件:1.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2.《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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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构建城市良性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遵循原则)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贯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为本、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各个管控环节,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长效管控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要求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编制和完善管理和评估制度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因地制宜制定防洪、水资源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初步设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财政性资金的筹措、监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保障政策等工作。

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力度,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举措,引导和鼓励社会积极配合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七条(公民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目标和要求)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尊重和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减城市开发建设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坏,保护、恢复城市水体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雨水积蓄、收集、利用能力,按标准建设城市排水排涝设施,消除城市易涝点,构建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第九条(系统推进)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统筹内涝治理、污水处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水系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项目,系统规划、科学实施,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水体黑臭等问题,提高雨水及再生水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建设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削减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规划协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城市道路、绿地系统、水系统、排水防涝、湿地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互协同,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内容和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规划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土地供应的规划条件。

对新建、扩建项目以及无需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评估、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

海绵城市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技术导则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特点,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文件编制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建设管控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设计规范与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不得降低项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六条(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化设施的具体功能、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海绵化城市建设要求的相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同步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情况,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海绵化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豁免清单)桥梁、隧道、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等类型的建设项目可以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不作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豁免清单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运行维护与管理主体)本市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市政设施、河湖水系等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相应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

(二)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负责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按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权人为责任主体;所有权人不明的,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投资人为责任主体;若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海绵城市设施根据相关的质保规定和合同约定,由相应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运维要求)海绵城市项目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从事海绵城市项目维护运营活动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通过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监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非法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行维护单位同意,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中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投融资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六条(技术创新激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并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数字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智慧化在线联网监督管理平台,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业务信息进行信息共享,并实行动态更新,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监测数据的融合应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信息化水平。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不依法履职、运行维护单位责任)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由项目运行维护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236月,我市成功申报全国第三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结合国家部委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绩效考核相关要求,为使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于法有据,为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将《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列入了2024年立法计划。根据《九江市立法条例》程序规定,市住建局会同相关立法服务机构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要求,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立法必要性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立法有助于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举措。

(一)中央有决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大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与此同时,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性相对较强,短期、局部建设并不能立竿见影,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约束海绵城市建设的行为和要求,确保我市长期、系统、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法律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鼓励设区市制定符合实际的地方性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目前四川省遂宁市、浙江省宁波市以及江西省南昌市、吉安市、鹰潭市等皆已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相关条例,上述地方性法规对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有序开展起到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作用。而我市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可参考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相对笼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立法,可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三)市委、市政府有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立法工作,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化、常态化、合法合规化,保障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四)工作有需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涉及部门多,如果缺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工作推进难度较大。《条例》的出台,能够使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将对推进我市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从而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考核有要求。《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8号)明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中央资金拨付挂钩。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之一要求在示范期内完成立法。

、起草过程

今年4月,经竞争性磋商程序,市住建局选择了地方立法经验较为充足的九江学院法学院、九江市地方立法研究院作为辅助立法单位提供全过程立法服务。

经两次修订,立法工作小组于今年7月初完成了《条例(草案)》的撰写,先后两轮向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立法工作小组深入开展调研座谈,先后召开了部门协调会议、专家论证会以听取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系统性修改,于9月初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

、主要内容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立法理念,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政策指引,针对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现实困难问题予以逐一呼应,着重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总则。本章对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宣传引导、公民权利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是整部立法的重点,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条例》的细化规定可使各个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既有法可依、又要依法行政。

(二)规划与建设。本章主要涉及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城市其他相关专业规划,并要求在批复城市建设用地时,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项目同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文本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指标和建设目标。相关责任单位应对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目标、建设质量、运维管理等进行全流程管控。

(三)运行与维护。本章明确了各类海绵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和职责。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相关责任人应进行修复,并予以赔偿。

(四)监督与保障。本章是对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关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中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督查。政府应当保证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投入,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法律责任。本章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运行的且未按照原标准及时恢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附则。《条例》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