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1 14:1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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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6-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157
- 责任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1号),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如期完成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目标,结合我市《九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1〕6号)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月2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九江市住建局科技消防科。
联系人:夏美美,联系电话:8588240
邮 箱:jnkj8588240@.163com
附件:1.关于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4年6月21日
附件1
关于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住建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字〔2020〕7号)、《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1〕8号)、《关于明确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21〕26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建筑执行标准
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并按以下建设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建设。
(一)最低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的项目
1.共青城市、八里湖新区辖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含住宅建筑)项目(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
2.202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
3.202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非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
4.202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单体或连体建筑总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
(二)最低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的项目
1.202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
2.202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单单体或连体建筑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
二、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进一步夯实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职责分明的“责任闭环”工作体系,确保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环节闭合、全程可控、责任明确。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首要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规定,明确项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文件及节能评估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主要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方案文件中应包含绿色建筑规划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
2.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绿色建筑设计的内容申请审查。基本级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在施工图图纸审查时提交绿色建筑审查。星级绿色建筑在绿色建筑审查完成后,还应当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专项审查。
3.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各参建方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项目的技术档案存档。
4.绿色建筑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绿色建筑验收评价。建设单位应提前组织好消防、规划、人防、节能、环保等专项验收,并确保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所需各类设计文件、证明材料、进场记录、实验报告、影像资料、验收自查表、验收记录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齐全完整。未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或验收评价记录不完整、检测报告不齐全的,不得组织工程验收交付使用。
5.星级绿色建筑申报过程中,应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上传佐证材料。上传的资料应与通过预评价审查通过后的最终图纸一致。施工图纸有重大变更的,应根据《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同步上传“江西住建云”进行在线变更。
(二)设计咨询单位主体责任
1.设计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本项目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绿色建筑全部设计内容(含景观、幕墙、装修等专项设计文件)。
2.设计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未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的,不得提交施工图图纸审查。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还应依据现行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形成绿色建筑设计自评估报告,未编制自评估报告或自评结果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不得提交预评价审查,也不得提交上传江西住建云。
(三)施工图和预评价审查机构主体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控制项图纸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图纸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完整、检测报告不齐全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2.预评价审查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情况,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星级绿色建筑的自评估报告及其支撑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预评价审查报告中应包括形式审查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两部分,对预评价材料经审查不完整或不满足绿色建筑星级得分要求的,不予出具预评价审查合格意见。
3.各施工图和预评价审查机构在完成绿色建筑审查后,应按月度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情况,按照附件的格式,统一报送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科,作为主管部门日常监管重要依据。
(四)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对从事绿色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内容,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理。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复检,并对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可再生能源系统、计量装置等进行查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和绿色建筑评价阶段所需各类竣工设计文件、决算清单、证明材料、进场记录、实验报告、影像资料等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五)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检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是、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三、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变更有关要求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变更的,变更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且仍能满足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变更后,应按相关规定,对有重大变更的应上传住建云系统。
四、绿色建筑运营管理要求
(一)及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完成绿色建筑评价验收后,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等相关标准进行运营管理,及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申报应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承诺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营数据。
(二)积极提升绿色建筑运营水平。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系统,积极提高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效率,并将绿色建筑日常运行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内容。
五、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
(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强化动态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兼读执法检查手段,对未按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各责任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住建局并进行行业通报。
(二)全市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重点检查绿色建筑措施按图施工情况。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
(三)市住建局将对全市在建绿色建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情况和绿建措施现场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问题清单,采取停工整改、个别约谈、集中复核、专题通报等形式跟踪督办,直至整改销号。
附件:九江市绿色建筑项目审查统计表
九江市绿色建筑项目审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填报时间:
序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工程类别(公建/居住/厂房) |
建筑面积(含地下室)(㎡) |
是否有地下室 |
建设地点(县、市、区)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设计单位名称 |
设计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图审机构名称 |
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间 |
审查合格时间 |
建筑节能 |
是否全装修 |
绿建等级 |
备注 | |
外墙保温形式 |
外窗型号 | ||||||||||||||||
备注:本表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于每月30日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情况报送至九江市住建局建筑科技设计与消防科,联系电话0792-8588240,邮箱:jnkj8588240@163.com
附件2
《关于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1号),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如期完成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目标,结合我市《九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1〕6 号)相关规定,近日,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围绕落实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立足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高建筑绿色低碳发展质量,推动落实国家、省、市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实现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国务院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了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九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1〕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十四五”期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九住建节字〔2022〕5号)要求。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九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办法》、《九江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关于明确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标准规范,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目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十四五”期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九住建节字〔2022〕5号)主要针对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现状,提出了2025年前绿色建筑等相关方面的发展目标,结合目标任务,明确了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并制定了绿色建筑的具体实施措施,强化了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建立了职责分明的“责任闭环”工作体系。同时细化了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运营管理工作和加强全过程监管要求。
四、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五、内容概要
《通知》明确了绿色建筑从前期策划到建成运营各阶段的主要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图审和预评价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五大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能和责任范围。
六、解读途径和联系人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科
联 系 人:夏美美
联系电话:0792-858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