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能否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发布时间:2020-02-20 18:30 来源:市住房保障中心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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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0-02-2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83648
- 责任部门: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26条政策措施》(九府发〔2020〕2号)中的“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及《九江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中的“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各单位免除2020年2月、3月、4月三个月租金”的规定,减免租金适用对象为承租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绝对控股下属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属于生产经营用房,在目前市政府尚未制定出台减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相关政策文件的情况下,不能对公租房租金给予减免,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住房保障中心将积极执行并进行宣传。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