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市住建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07 10:5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1-0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040
- 责任部门: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 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甘棠朗境项目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未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 罚款 | 经查明,你单位在甘棠朗境项目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未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文件、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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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职到位,对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 | 经查明,你单位在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职到位,对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文件、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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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 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未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 罚款 | 经查明,你单位在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未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文件、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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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九江甘棠朗境项目监理过程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职到位,对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 | 经查明,你单位在九江甘棠朗境项目监理过程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职到位,对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事故调查结案批复、监理合同、营业执照、监理例会纪要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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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九江中奥投资有限公司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九江中奥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奥广场项目商铺销售过程中采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铺)的行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 经查明,你单位在销售中奥广场项目未竣工商品房(商铺)过程中,由江西乐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购房业主签订《中奥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你单位存在采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铺)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信访举报信、“问政江西”2024年第27号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九江中奥广场项目销售宣传资料等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裁量基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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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江西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 | 经查明,你单位在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文件,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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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江西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裸土未覆盖、洒水抑尘措施不到位、地面未冲洗等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罚款 | 经查明,你单位在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裸土未覆盖、洒水抑尘措施不到位、地面未冲洗等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问题,你单位未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文件、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
5 |
8 | 江西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转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罚款 | 经查明,你公司将承包的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转包,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建设项目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文件、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115.14元(大写: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壹角肆分)。 |
0.711514 |
9 | 胡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胡勇作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承包的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转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罚款 | 经查明,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转包,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建设项目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文件、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记录等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5.76元(大写:叁佰伍拾伍元柒角陆分)。 |
0.035576 |
10 | 董欢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董欢欢作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将承包的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转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罚款 | 经查明,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塔岭北路一支路道路工程项目转包,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建设项目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文件、建设主管部门约谈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5.76元(大写:叁佰伍拾伍元柒角陆分)。 |
0.035576 |